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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部門發布《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》等三項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

時間:2024.06.18 字號

近日,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《石油煉製工業(ye) 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31570-2015)、《石油化學工業(ye) 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31571-2015)、《合成樹脂工業(ye) 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31572-2015)等三項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(以下簡稱“三項標準”)修改單。

2015年國家發布了三項國標準,其發布實施有力削減了汙染物排放,促進了行業(ye) 生產(chan) 工藝和汙染防治技術進步,推動了行業(ye) 綠色高質量發展。但在實施過程中,發現上述行業(ye) 仍存在一些環節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確、與(yu) 生產(chan) 實際不相符等問題。

三項標準修改單聚焦行業(ye) 重點和亟需解決(jue) 問題,采取寬嚴(yan) 相濟策略,在加強關(guan) 鍵環節管理的同時調整部分與(yu) 生產(chan) 實際不相符內(nei) 容。

(一)優(you) 化設備與(yu) 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(yu) 修複要求。泄漏檢測與(yu) 修複(LDAR)是對工業(ye) 生產(chan) 過程中有機物料泄漏進行控製的最佳可行技術。為(wei) 提高控製效率,修改單分類優(you) 化了泄漏檢測要求,對低泄漏的密封點減少檢測頻次,對采用低泄漏設備和低VOCs原輔料的豁免檢測,增加開式循環冷卻水係統泄漏檢測與(yu) 修複要求。

(二)細化廢水液麵VOCs逸散治理要求。將原標準中要求廢水液麵全部加蓋密閉修改為(wei) 對高濃度有機廢水液麵加蓋密閉,對排放量小、排放濃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,對排放量大、排放濃度高的排放源實施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雙重管控,提高廢水液麵VOCs逸散管控的針對性、有效性。

(三)完善儲(chu) 罐和裝載設施運行控製要求。針對目前揮發性有機液體(ti) 儲(chu) 罐和呼吸閥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確、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,修改單增加儲(chu) 罐運行維護要求,明確呼吸閥的泄漏檢測值,為(wei) 日常維護及判定呼吸閥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據。針對石油煉製工業(ye) 油品裝載設施,強化底部裝載要求,增加頂部浸沒式裝載密閉要求。

(四)調整塑料製品工業(ye) 的適用範圍和治理要求。針對合成樹脂生產(chan) 和塑料製品加工不同的汙染特點,對塑料製品企業(ye) 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簡化為(wei) 執行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》(GB 37822-2019)。

(五)提升標準可操作性。修改單明確了企業(ye) 有組織排放、邊界達標判定、LDAR違法判定及措施性控製要求等,細化規定了采用燃燒工藝處理VOCs廢氣的含氧量折算、利用鍋爐等設施協同處理VOCs廢氣的去除效率認定等要求,以便企業(ye) 更好地規範排汙行為(wei) 。

三項標準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,新建企業(ye) 全麵實施,現有企業(ye) 實施修改單中不需要設施改造的規定。對現有企業(ye) 需進行設施升級改造的規定,包括酸性氣回收裝置和烷基化廢酸再生的排放限值、廢水液麵有機廢氣收集後的處理效率、儲(chu) 罐呼吸閥的泄漏控製和儲(chu) 罐附件的密封、汽車罐車的底部裝載等,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,給予企業(ye) 充足升級改造時間。